上诉人匡**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化工株洲橡胶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匡**上诉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补发上诉人2007年3月至2016年4月同工同酬工资、奖金、津贴等差额130000元。事实和理由:一审以“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公司同意或者应当按照正式职工工资标准支付其劳动报酬,也没有向本院提交其与正式职工付出了相同的劳动量,取得了相同的业绩的证据”为由驳回上诉人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与其他正式职工系同一流水线作业,工作时间相同,工作量是一致的,劳动报酬也应当一致,最多只限于工龄或职称工资的差别。关于减少劳动报酬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由被上诉人负举证责...(本文书还有26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