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公司)与被告陈**、刘**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及被告陈**、刘**共同委托代理人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商行公司诉称:2014年8月6日被告陈**与原告签订三年期限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将一处房地产为主债权提供3年期限的担保,并办理房地产他项权抵押登记,担保限额200万元。
在担保期限内,2015年12月10日被告陈**、刘**向原告出具《家庭成员同意还款承诺书》愿意就申请借款200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5年12月30日被告陈**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本金2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年利率10.08%,逾期罚息上浮50%,按月结息到期还本。
2014年10月20日被告陈**与原告签订三年期限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将房产一处提供担保,并办理他项权抵押登记,担保限额30万元。
在担保期限内,2015年12月10日被告陈**、刘**向原告出具《家庭成...(本文书还有3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