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陈*、王**与奎屯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奎屯宏源房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王**向本院申请将第三人新疆宏源时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集团公司)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陈*、王**称,其与被执行人奎屯宏源房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奎屯宏源房产公司未履行(2017)兵07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至今未查控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执行人奎屯宏源房产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第三人宏源集团公司不能证明被执行人奎屯宏源房产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依法追加第三人宏源集团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本文书还有1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