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被告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及借款期内(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7200元,并从2018年6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24%的年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暂计至2018年7月15日止为16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向原告支付原告聘请律师代理本案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5日,原告王**与被告陈**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借款期...(本文书还有19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