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湘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正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在30日内将代收的房屋契税、印花税、物业维修基金上缴至相关政府部门;2、被告在30日内将原告所购房屋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应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提交长沙市不动产登记机关;3、被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51779元(以房屋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14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2018年6月23日起至房屋验收合格之日止的违约金另行计算);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7月16日与被告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就购买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商铺等事宜,签订了《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d)。该合同约定购房款总价为1090373元,被告应在2014年8月30日前交付房屋,逾期超过30日,被告从最...(本文书还有4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