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马**、马**、马**、马**与被告马**确权、继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1月10日作出(2017)青25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位于贵德县古城新区**号楼**单元**室属马淑莲的遗产,由原告马**、马**、马**所有。原告马**、马**、马**支付被告马**遗产房屋归并款6642.13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该判决书送达后,被告马**不服,遂向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二)项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一审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何**属方圆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法院及三被上诉人均不在该代理人所属县级行政区划辖区内,何**、雷**无权在青海省海南州地区内代理,属无权代理。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于2018年4月23日以(2018)青25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贵德县人民法院(2017)青25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贵德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于2018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2018年8月3日,马**、马**、马**以原告马**因突发疾病去...(本文书还有52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