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东明县佳美塑料制品厂、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傅*娇独任审判,于2018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明县佳美塑料制品厂、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0541元,并支付暂算至2018年5月16日止的逾期利息1352元,以上暂共计131893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东明县佳美塑料制品厂曾与原告有买卖业务往来,有货款尚未付清。2018年1...(本文书还有5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