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与被告葛**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12日在河南省周*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2日17时左右,被告葛**在梁园区前进办事处凯旋东街京港花园院内,手持三齿叉将原告史**扎伤,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二级。经梁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理,葛**以故意伤害犯罪被梁园区人民法院(2017)豫1402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判决已生效执行。
葛**辩称:对损害事实没有异议,因现在本人在监狱服刑,没有能力支付赔偿费,等刑满出狱后再进行赔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文书还有13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