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诉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禹州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禹州供电公司)、金**、郭**、郭**、贺**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禹州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金**、被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费用111182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郭**、郭**、贺**和原告董**合作在禹州市××金坡村为被告金**盖厂棚。2017年5月9日,原告在干活时被变压器电击烧伤,造成电击伤20%(2-3度),原告全身多处重度烧伤、电休克、低血容量性休克,在许昌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绝医疗费,且已成残。故此原告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求。
被告禹州供电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供电设施和线路产权不属于该公司,由此发生的触电损害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金**辩称,其与原告之间没有雇佣或者劳务关系,双方之间只有承揽合同的法律关系,原告在承揽被告金**工程期间所遭受的人身损害,被告金**没有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依据,应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金**的诉讼请求。
被告郭**辩称,被告郭**不是原告的侵权人,对原告受伤一事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被告和...(本文书还有61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