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的上诉请求:本案的基础事实关系是共同成立公司的双务合作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投资款争议,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系借款纠纷,并在此基础上判决上诉人个人承担还款责任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沈阳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沈阳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杨**、陆*返还借款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杨**、陆*返还全部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由杨**、陆*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沈阳雨润公司系从事市场开发、建设及管理服务、农副产品仓储服务、收购、销售的企业,于2010年4月26日成立。杨**系辽宁恒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2014年11月21日,沈阳雨润公司为甲方,辽宁恒久发展集团有...(本文书还有47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