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临川房建)与被告江西东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腾实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尧洋龙,被告江西东腾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临川房建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3月20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在东乡县浅水湾工业园区内,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建设办公楼和专家楼。合同中约定了开工、竣工期限,合同的价款,质量标准等条款,同时还有《通用条款》、《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文件。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开工、施工,被告方也按约定委派了工程监理在工地上,双方合作较好,谁知待原告将合同约定的工程主体基本完工,只剩下屋面防水、大门屋架、散水坡、跑道、专家楼面未做时,突然提出原告的工程不合格,不准原告再施工。为了避免纠纷扩大,原告只好停工与被告协商。经有关部门主持调解被告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既不与原告结算也不支付工程款。综上,原告为被告建筑的办公楼面积为3080平方米,按合同约定的762元/㎡的单价,工程款为2346960元;专家楼的面积为840㎡,合同约定的单价为932元/㎡,工程款为782880元,两项工程款合计为3129840元。被告已付借支1350000元,代付地砖款141000元,减去余下未做工程款84880元,扣留下5%质保金156492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397468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诉请,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397468元及其延期支付的利息;(...(本文书还有6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