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乡县总工会与被告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乡县总工会委托代理人俞**,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乡县总工会诉称,2012年11月12日,原告经公开竞标,被告竞租到原告所有的东乡县总工会大楼**楼西侧第三至第六共计四间店面房。当日,原、被告双方订立“店面房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的租赁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店面房的租金在2013年度每月为40400元(¥40400元),以后每年的租金按6﹪递增。也就是说,被告在2013年度应向原告交纳租金共计484800元。但是,被告在租赁原告的店面房后每月实际仅向原告交纳租金10400元,2013年度累计共向原告交纳租金12...(本文书还有17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