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侯静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31日婚生子孙*出生,现年四岁。原、被告婚后共同居住在天津市东丽区金钟新城43-2-401号,感情尚可。2014年4月18日被告向原告谎称在其嫂子家,实际上是与其一网友见面吃饭,从而引发矛盾。当天因该问题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之后,原告在被告使用的用原告身份证办理的电话卡内,再次发现被告长时间与一名男子保持通话及短信联系。被告对以上事实无法给原告合理解释,导致原告对被告的心理隔阂无法消除。现原告无法忍受被告与他人的暧昧关系,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孙**...(本文书还有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