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诉被告汤**、蔡**、淮南南乡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汤**、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淮南南乡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9679.0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9日06时许,原告驾驶电动车沿s224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颍上县陈*镇加油站北侧路段时,不慎撞上道路西侧被告蔡**临时停放在路边的皖k×××××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左后侧尾部,随后电动车在避让、滑移的过程中,又与相对方向被告汤**持g型驾驶证驾驶的皖04/×××××号“北京”牌变形拖拉机的左侧前轮胎,后轮胎发生刮撞,造成原告受伤及电动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本文书还有49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