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国网湖南嘉禾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县供电公司)、嘉禾县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公路局)、胡**、胡**、第三人胡**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裁定:撤销本院原判决,并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法定监护人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县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曾*,被告县公路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被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第三人胡**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四被告和第三人连带向原告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579252.4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和第三人连带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3日上午12时许,原告的妹妹胡**驾驶摩托车载着原告在s215线嘉禾县石燕大道坦塘工业园路段从嘉禾往莲荷方向行驶时,被横跨道路的电线绊倒受伤。其后被送往嘉禾县中医院抢救,因病情危...(本文书还有4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