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高**,该公司经理。
原告曾*诉被告何**、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险长沙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委托代理人曹**、被告何**、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财险长沙市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诉称:2013年2月8日,曾*、谭**、陈**、刘**在宁乡县s209线由东向西行走时,被被告何**驾驶的湘xxxxx号货车撞倒,谭**、陈**、刘**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原告曾*被送往宁乡县人民医院救治。该事故经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何**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谭**、陈**、刘**、原告曾*无责...(本文书还有3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