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3)沈铁西刑初字第12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原审被告人张*不服原判,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主要为:1、关于滥用职权犯罪,①2011年4月,城建学院已签订协议并于同年5月领取了730万元动迁补偿款,2011年9月上诉人通过联席会议形成的动迁补偿会议纪要不可能影响到之前已形成的事实,而且无证据证实上诉人在4月期间对城建学院动迁工作作出过决议或意见,上诉人对此不应承担...(本文书还有6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