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六安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六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损104031元,施救费18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106831元;2、本案的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4日22时35分,姚家凤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六安市裕安区罗*乡李*口西南方向500米处,因未保持安全车速避让车辆,车子侧翻路边水沟,导致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姚家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皖n×××××号小型轿车实际所有人为原告叶*,该...(本文书还有1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