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被告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停工留薪期12个月工资24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住院期间护理费10390元;3.判令被告给付住院伙食补助费5200元;4.判令被告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000元;5.判令被告给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86920元。6.判令被告给付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被告给付护理费10849.47元;变更第5项诉讼请求:被告给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90760元。事实和理由:自1996年6月起,被告聘用原告到被告处工作。2012年9月起工资为每月2000元,被告一直未给原告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2014年9月27日21时13分许,原告吃晚饭后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住院52天。后原告通过仲裁、工伤认定、诉讼等程序,确认原、被告自1996年起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于2015年9月解除,被告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000元。原告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2017年8月29日,经赤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原告与交通事故肇事方损害赔偿问题经被告调解结案。原告认...(本文书还有54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