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青海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青海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y*******号《商品房预售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房款260749元及违约损失109893元;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款26480元及利息8405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1年6月11日,原、被告双方就位于西宁市互助西路**号泰阳国际商贸城达成意向,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建设的泰阳国际商贸城**层**号xxxx号商*一间,面积32.94平方米,单价7915.88元/平方米。合同签订之日,原告一次性付清被告全部房款,被告出具收据2张。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11年8月30日前将验收合...(本文书还有30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