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刘**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宅基地转让给被上诉人使用系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首先,原审认定事实的第一份证据即一组照片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证明要证明的问题。第二份证据是原会计温永才出具的证明,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如果被上诉人确实给村里交过划庄费,会计账目应有显示,会计可以提供账本。且该证据也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证明双方自愿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事实。第三份证据是录音一份,该证据属于视听资料,原审在没有征询双方是否申请鉴定的情况下直接采信是错误的,程序违法,且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及合法性。第四份证据是法庭调查温...(本文书还有1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