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禹州市昊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公司”)与被上诉人董**、河南禹王*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王*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二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昊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被上诉人董**、被上诉人禹王*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昊天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1、上诉人出租给被上诉人董**的场地在上诉人的租赁和管理范围之内,有权出租给董**使用;2、董**自2012年12月3日一直在使用该租赁场地,该合同于2015年12月9日已经履行完毕,不涉及胁迫和欺诈,更不涉及国家利益;3、宋**与禹王*司之间的租赁合同一案,判决尚未生效,不能证明上诉人与禹王*司之间的《商业房产租赁及管理协议》已经解除,一审法院判决缺乏事实依据。
董**辩称,一审法院审...(本文书还有2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