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江**、江**,原审被告王**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区人民法院(2015)魏*一园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江**,被上诉人江**及其与江**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进行改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王**向江**支付劳务费2530000元属事实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1、二被上诉人在一审起诉状中明确表示,上诉人支付了210万元,且未提及2015年1月31日的50万元,与二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4份借据相印证;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交的5份借据进行质证时只对2015年1月31日50万元的借据有异议,要求进行笔迹鉴定,对其它4份证据无异议,该4份证据证明上诉人已经支付了二被上诉人210万元,后经过笔迹鉴定,2015年1月31日50万...(本文书还有32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