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赵*与江**、江**、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7)豫10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7-05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江**、江**,原审被告王**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区人民法院(2015)魏*一园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江**,被上诉人江**及其与江**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进行改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王**向江**支付劳务费2530000元属事实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1、二被上诉人在一审起诉状中明确表示,上诉人支付了210万元,且未提及2015年1月31日的50万元,与二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4份借据相印证;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交的5份借据进行质证时只对2015年1月31日50万元的借据有异议,要求进行笔迹鉴定,对其它4份证据无异议,该4份证据证明上诉人已经支付了二被上诉人210万元,后经过笔迹鉴定,2015年1月31日50万...(本文书还有3219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林琼
    林琼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185)例 合同:(8740)个
    陈安定
    陈安定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1080)例 合同:(4320)个
    卢愿光
    卢愿光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875)例 合同:(3575)个
    任立华
    任立华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387)例 合同:(1600)个
    王军强
    王军强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90)例 合同:(1160)个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