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花、莫**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镶黄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牡丹花,原告莫**委托诉讼代理人牡丹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镶黄旗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牡丹花,莫**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以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规定赔付原告重大疾病保险金5万元和逾期付款的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6年10月份,原告丈夫所在单位中共镶黄旗纪律检查委员会为单位干部职工团体购买了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10月14日,合同期满日为2017年10月13日。原告丈夫既被保险人恩克毕力格于2017年6月16日上午七点左右在新宝拉格镇南10多公里处骑自行车锻炼时突然头晕、胸痛、大汗淋漓,被同行的送至镶黄旗人民医院,抢救无效身故,经医院诊断为心肌梗赛猝死。2017年11月6日向人寿保险申请理赔,保险公...(本文书还有13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