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与何**、合肥市未*********、中国平安***************、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何**、合肥市未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汪*,被告何**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合肥市未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诉称:2014年2月14日14时46分,被告何**驾驶被告合肥市未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a×××××号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206线1217km+470m处时,与对向原告刘*驾驶的皖h×××××号小型轿车发生...(本文书还有26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