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与被告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9744.34元(科右前旗人民医院住院费6934.64元、门诊治疗费1918.80元,兴安盟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费184.50元,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门诊治疗费706.40元)、误工费17668.80元(98.16元×180天)、护理费10209.60元(113.44元×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0元(100元×180天)、交通费2500元、法医鉴定费2400元、残疾赔偿金244752元(30594元×40%×20年)、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以上合计317274.7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去北京做鉴定时产生的交通费1038元、门诊费460元、餐饮费362.02元,并将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变更为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东西院邻居。2016年10月11日,被告将生活垃圾扬到原告家**,原告的儿子、儿媳找被告理论,原告将儿子、儿媳推进屋,原告出来后,被告将原告拽倒,往被告家院内拖,并继续打原告,后来的事情原告就不知道了。原告在科右前旗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住院期间分别到兴安盟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治...(本文书还有5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