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市分公司诉被告秦*岛中舟船舶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党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秦*岛中舟船舶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市分公司诉称,2017年6月4日13时,吴*驾驶被告秦*岛中舟船舶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有的冀某号车在秦*岛市海港区民族路太阳城东侧停车场由东向西驶出停车位过程中与右侧车位内停放的高某某所有的冀某号车发生刮碰,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吴*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被告秦*岛中舟船舶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职员,驾车时系职务行为,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秦*岛中舟船舶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原告已经依据与高某某签订的保险合同赔...(本文书还有42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