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简称滁州华安财保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滁州华安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滁州华安财保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5970元、评估费1500元、施救费220元,合计1769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5日,张**将其所有的皖m×××××小型轿车在滁州华安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车损险保额35077.6元,保险期间自2017年9月7日00时00分至2018年9月6日00时00分,且为不计免赔。2017年12月26日5时00分许,张**允许的驾驶员张兆成驾驶皖m×××××小型汽车在安徽省凤阳县...(本文书还有19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