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10900元;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8日,原告以贰拾壹万零玖佰元(¥210900.00)价款自安徽省易和福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别克”牌多用途乘用车(发动机号**7,车架号lsgxe8355g*******),同日,原告将该新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机动车商业险(包括机动车盗抢险)、不计免赔率等保险,其中机动车商业险、不计免赔率险等保险期间自2016年7月29日10时起至2017年7月29日24时止,该新车“机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为¥21...(本文书还有3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