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崇阳县走马岭煤矿(以下简称走马岭煤矿)、崇阳县路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路口镇政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7)鄂1223民初****号民事判决,原告张*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3月29日作出(2017)鄂12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走马岭煤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路口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21.333574万元(截止2013年3月20日),合计41.333574万元;2.判令被告路口镇政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3年6月17日,被告走马岭煤矿向中国工商银行崇阳县支行借款16万元,借款期限自1993年6月17日至同年9月30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1%,借款到期后尚欠借款本金10万元...(本文书还有4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