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利息:36000元(15万元×2%×1年=36000元,主张期间:2017年6月5日-2018年6月4日);3、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6月5日期至实际完全清偿本金之日止的利息;4、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和邮寄送达费。事实及理由:2017年6月3日,被告因公司经营困难向原告借款,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李**人民币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壹个月,借款利率按月息4500元计息(肆仟伍佰元整)如违约利息加倍。原告将借...(本文书还有11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