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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金**、郭**、郭**、贺**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8)豫10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8-08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禹州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禹州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金**,原审被告郭**、郭**、贺**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禹州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上诉人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原审被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万*,原审被告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禹州供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对被上诉人董**实际触电部位系“老鸹嘴”的认定缺乏依据且不符合高压触电的特征。在庭审中没有客观证据能够确定被上诉人董**接触了变压器之前的“老鸹嘴”(高**)还是变压器之后的触电线路(低压侧),这直接决定本案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人身损害还是一般人身损害,在划分责任及赔偿时候是适用无过错原则还是适用过错原则。2、一审对产权分界点的认定和理解错误,导致判决结果对上诉人不公。按照《河南省供用电条例》规定,电源接入点是供用电双方的产权分界点,按照通行的惯例及线路性质,本案中电源接入点为架空线路的“t”接处,接处以下的均属于用户产权的供用电设施,不应由供电公司承担责任。3、董**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大部分责任。被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本文书还有553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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