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6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携带水果刀、口罩、手套等作案工具至苏*市虎丘区阳山花苑新一区南门内部道路,尾随被害人朱*某,并采取手勒脖子、持刀威胁等手段欲抢劫被害人朱*某手中价值人民币800元的vivox9手机1部,致被害人朱*某颈部受伤,因被害人朱*某反抗而未得逞。
归案后,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其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蓝色厂服一件、“老村长”空酒瓶三个、金色手机一部、口罩一个。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有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人高某某、段**、陈*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本文书还有6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