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7日晚上,在濉溪县五沟镇肖店村楼后王*,被告人胡**与被害人王*1(女,2004年10月**出生)的父亲王*2共同饮酒。23时许,胡**扶喝醉的王*2到王*2家**楼卧室休息后,胡**让王*1去**楼关灯,并趁机跟随王*1前往其家**楼客厅。胡**搂抱王*1腰部并强行拉拽其到**楼卧室,将王*1拽坐在床边,后胡**用手把王*1往后按,王*1反抗并起身要走,胡**从身后搂抱王*1的腰部,期间用手强行抚摸王*1腰部、肚子、大腿内侧以及用脸部触碰被害人耳朵、脖子等部位。
另查明:胡**于2017年10月8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口头传唤到案。案发后,胡**征得被害人父亲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胡**报警称有民事纠纷,民警赶到后,发现有胡**有猥亵未成年人**,依法予以立案。
2、户籍信息:胡**的出生年月等基本信息。
3、到案经过:胡**于2017年10月8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口头传唤到案情况。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案发现...(本文书还有2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