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郑**,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孟*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三力炭素集团有限公司、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2月26日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河南三力炭素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现金1000万元,并自2017年7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直至还清之日止,被告侯**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30日,被告河南三力炭素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红专路支行签订一份《综合授信协议》,约定由该银行在2015年11月30日至2016年11月29日的授信期内为其提供最高授信额度4000万元。同日原告及被告侯**分别与该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原告及被告侯**对被告河南三力炭素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文书还有2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