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赵*、舒城县三沟车队(以下简称三沟车队)、夏邑县长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六安分公司)、汪*、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李*申请追加了张**、汪**为本案被告。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赵*、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人民保险六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汪**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沟车队、长江运输公司、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李*各项损失1597778.56元,后变更为994685.48元(医疗费82776.94元、营养费90天×40元/天=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天×40元/天=1800元、误工费180天×125元/天=22500元、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31640/...(本文书还有42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