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可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阳公司)与被告田**、北京玥音炬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玥音炬兴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鲁曼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周*敏、刘*英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可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高*,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玥音炬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可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追加田**为(2017)京0105执****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且判令其在未实际出资的1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2、田**、玥音炬兴公司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4日,可阳公司与玥音炬兴公司签署《“mbckoreanmusicwave演唱会”合作协议》,双方就“mbckoreanmusicwave演唱会”事宜合作。因玥音炬兴公司违约,可阳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05民初***...(本文书还有3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