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柳*市沃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海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以及被告沃海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4000元;2.依法判令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出售位于柳*市房屋一套给原告**房屋总价款467160元。被告应当于2017年5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按约履行全部义务,支付购房款,但被告却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侵害了原告合法利益。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无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认为逾期天数的计算起止时间为:20...(本文书还有3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