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秦*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秦*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党*、杨**,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秦*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李**系原告公司员工,双方于2013年1月1日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8月6日被告向原告请假,2013年8月7日至2013年9月7日,假期满后被告一直未返岗。鉴于被告的旷工行为,原告于2013年9月12日向被告通过ems的方式发送了《限期上班通知书》,但被告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仍拒不返岗。原告认为被告因自身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其无权就经济补偿金及失业保险待遇要求原告给予支付,且失业保...(本文书还有1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