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与被告张**、腾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腾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腾树来、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张**在其婚姻期间以经营公司项目(怀化高速达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缺少资金为由,分三次向原告借款250000.00元(分别于2013年1月25日借款10万元、2014年3月14日借款10万元、2013年7月14日借款5万元),三笔借款均约定月利息为3.5%。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除支付了部分利息(支付至2014年4月底)后就没有再支付本息。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阳**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本文书还有17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