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霍山县佛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晓梅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87010元、货物转运费1000元、评估费6000元、施救费1900元、垫付三者车辆维修费7030元、垫付三者评估费500元,合计103440元。
被告辩称:对交通事故本身无异议,对本车维修费我司申请重新评估,且未提供维修费发票,车辆是否实际维修、维修金额尚不能确定;三者车辆维修费过高,保留是否重新评估的权利,车辆是否实际维修、维修金额尚不能确定;事故认定书未...(本文书还有1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