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姜*、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本院依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的申请,对原告的医疗费用进行相关鉴定。原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姜*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6476.4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0日16时许,被告姜*驾驶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金东线自西向东(东乡县往金溪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金溪县工业园c区渠成香料厂路段,因对向来车时未靠右侧行驶,而与一辆迎面驶来未靠右侧行驶由被告胡**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在交会时发生相撞,造成摩托车侧翻时砸到前...(本文书还有39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