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7日下午,被告人庞正恩与蒋*1因债务纠纷在天台县平桥镇杜塘村**号门前发生争吵,后庞正恩用随身携带的刀戳伤蒋*1的左肩部。经鉴定,被害人蒋*1系外力作用致其左胸气胸,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范畴。
案发后,被告人庞正恩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1诉称:要求从重追究被告人庞正恩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被告人庞正恩赔偿原告人医药费人民币8705.98元(以下币种同)、误工费20040元、护理费33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499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合计147797.98元。经本院审查,其合理损失为医疗费8705.98元、误工费13360元、住院护理费33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交通费酌情确定人民币200元,合计人民币26205.98元。现被告人庞正恩自愿赔...(本文书还有1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