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封**、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煤款170000元及截止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费,载至起诉之日资金占用费暂计19896.99元,两项共计189896.9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因与被告有煤炭买卖关系,2016年2月6日,经双方核对,被告尚*原告煤款l70000元,被告答应于2016年5月份还清,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发货单原件由被告收回。约定的还款日期至了之后,被告一直不能偿还原告欠款,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6%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至还款之日。原告为...(本文书还有10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