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菲雅特遮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雅特公司)与被告河南京安商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菲雅特公司诉请: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679711.25元,并自2016年10月14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至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质保金77180.75元,并自2017年2月2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逾期利息至还清之日;3.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5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0月18日签订了京新购物中心电动遮阳帘施工合同书,约定由原告负责承建被告如上施工内容,2016年1月2日,涉案工程竣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2016年9月21日向被告报送了工程结算申请单。被告分三次共支付原告工程款786723元,...(本文书还有2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