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四川蜀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四川蜀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人身损害赔偿金25457元/年*20年*20%=101828元、误工费120元/天*360天=43200元、护理费50元/天*22天=1100元、交通费5000元、伙食补助费1154元、住宿费910元、营养费330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15749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西藏公路工程建设劳务合同书》,原告在被告公司以职工身份进行劳动,被告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其报酬。工作地点定在西藏日喀则市聂拉木县,工程名称为4.25地震灾后交通恢复重建工程c标隧道...(本文书还有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