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吴*因与被申请人泰来县大兴粮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兴粮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吴*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判决认定赵*、吴*未能如期交付工程导致大兴粮库受到损失错误。大兴粮库没有开工建设审批手续导致延迟开工;其强行使用案涉工程,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才导致赵*、吴*不交付密钥,并非赵*、吴*先行违约;招标合同无效的原因是赵*、吴*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并非转包他人;认定大兴粮库有理由相信中标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工程,没有事实依据。(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依据...(本文书还有1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