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蔡**与被上诉人上林县储备粮管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上林县人民法院(2017)桂01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批准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蔡**上诉请求:撤销南宁市上林县人民法院(2017)桂0125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支持蔡**一审第三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蔡**与上林县储备粮管理公司于2011年2月28日签订《劳动协议书》后,蔡**与其配偶梁兰容及家人互相配合,灵活安排,按合同规定履行每天24小时执勤义务。蔡**每天的劳动时间,超过了法定的时间,违反了关于休息休假的规定,蔡**提出上林县储备粮管理公司应支付2011年2月28日至2016年8月9日期间的劳动报酬余额符合法律规定。蔡**与其妻子轮流值守大门是蔡**为了更好的履行《劳动协议书》的义务,不因此影响诉讼请求的成立。一审中,上林县储备粮管理公司并没有向法院提供足以推翻蔡**劳动时间为24小时的证据。一审法院不支持蔡**关于劳动报酬的主张,于法无据。蔡**主张的工资差额包括劳动时间延长部分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总数为255061.2元。
被上诉人上林县储备粮管理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蔡**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蔡**与上林县储备粮管理公司在2011年2月28日至2016年...(本文书还有55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