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刘**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99428.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9月23日就承揽天津市南开区仁爱濠景庄园帝景园×××房屋装修事宜订立合同。现已完工,被告尚*原告相关价款(含增项部分)共计99428.8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久拖不付,故成讼。
刘**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请。第一,该案件在2016年原告已经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现在又以同一事实起诉,被告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二,原告的诉请全部超过了诉讼时效。第三,原告在承揽被告的相关建筑施工过程中所涉及到...(本文书还有11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