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徐**因与被申请人李*、李**、兰**、宋**、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将7万元转至李*账户,能够证实李*是借款人。李*账户收到该7万元后,又同时向5个账户汇款,不能证明诉争款项全部转到何成的账户。(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即使李*是借用账户,也应承担清偿借款本息的责任。依据《...(本文书还有619字未显示)